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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学问题和数字法学新兴问题的区分与联系。在传统问题适用和延伸的基础上,数字法学更应关注独特的新兴问题。比如,传统的隐私保护规则仍然广泛适用,但是面对网络暴力等情形,相应传播机制和侵害形式会完全不同,因此需要新的解决思路;数字安全既有传统的安全问题,同时其中的风险更难以有效预测,这就既需要确保数据安全状态,又需要具有...
伦理嵌入与法律规则创设之间的关系。在数智化背景下,人工智能的自创生能力与海量数据的引入,使得前端的伦理嵌入具有必要性,否则后端的结论输出将面对机器基于自我学习而产生的“幻觉”甚至错误。尤其是,网络社交媒体可能成为实施认知域作战的重要场域,这将对公众的认知和生产交往等产生全方位的操控。故此,数字法学需针对数智化技术的本...
知识体系是系统研究事物本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凝练与集成,学科体系是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环节。建构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科技及其应用与法学之间的关系。数字法学不仅关注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关注科技应用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于数据治理、算法治...
发展路径的差异性也使得数字法学体现出围绕国际竞争、国际发展进行比较研究的特色。对此,既要立足我国自身发展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制度脉络、现实需求等诸多维度,又要比较域外立法之利弊、优劣,建构法律规范体系和自主知识体系,实现价值判断、底层逻辑和总结规律多重目标。 建构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区别于欧美的发展路径,为进一步实现数智化技术推动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数据基础制度等维度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实现数据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双重驱动目标。近年来,面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全球问题与人类发展的宏大命题,我国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相继发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
全球发展的同步性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数字技术发展的共性问题,成为各国法律体系建构的重点。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顺应信息时代发展需求,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予以规制;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个体权利保护为主线,加强数字时代个人对其自身数据的自决与控制;美国则延循其隐私权保护脉络,针对消费者、儿童、医疗、金...
数字法学以信息文明时代的人的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文化为研究重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抽象、概括并形成自身的体系。数字法学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传统上,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乃至经济形态更迭,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基础等无不相关,而数字经济突破了这些外部约束与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全球发展的同步性与各自差...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将人工智能技术从传统意义上的“逻辑智能”推进至“数字智能”阶段,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智能化功能。数字法学致力于研究科技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及传统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超大规模的数据汇集可能会对数据安全造成威胁,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更加不对等,以及隐私可能会因新技术、新业态而受到侵害等。
数字社会运行的本质特征表现为跨域连接、行动自主、数据共享、资源整合和高效协同等多方面,这些特征也在深刻影响自然人、企业乃至国家。人们可能在毫无察觉中受到科技创新的影响或者被技术潜在地影响,新的行为方式、认知方式逐步内化于人们的日常行为和思想观念之中。互联网平台的出现,颠覆了以往的商业模式,技术作为工具和创新动力,成为公...
以信息文明为研究基点 信息文明是指以信息技术、大数据、机器学习以及人工智能等为依托,以超链接以及万物互联为特征,以信息的发掘、利用等为内容,以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为趋势,颠覆此前的知识体系并重塑新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的一种新型文明。信息文明相较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不是简单的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而是改造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