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为了保护银行吸收存款的金融秩序,集资参与人应充分认识到向社会人士或机构存款来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性,作为投资人也应具备基本的投资风险意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财产权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其有多对一的认识,故其诉讼地位不可直接等同于被害人。 集资参与人没有与被害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会引起许多问题,毕竟是众多参与人的钱财遭受了损失,办案机关在释法说理时较难得到参与人的认同。有些犯罪组织具有跨地域性,各地参与人诉求往往得不到解决,且犯罪组织总部司法机关对各地参与人的情况不能全面掌握,犯罪所得无法按比例退还,极易引发维稳风险。
2025-05-15 06: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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