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集资参与人是否能认定为“被害人”观点不一,笔者认为不宜认定为被害人。 “集资参与人”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可以推选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在人民法院的允许下参加或旁听庭审。“被害人”在非法集资案中可以理解为对于非法集资的危害结果受到直接损害的人,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拥有知情权、控告申诉权、回避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集资参与人大多以投资、借款等名义投入钱款,亦为谋取更多利润,甚至很多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吸引了更多的参与人,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犯罪行为。
2025-05-15 06: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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