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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公共法律服务》期刊,2024年第4辑刊登德恒律所李鹰律师原创文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律师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方向》,论文提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明确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李鹰律师原创文章刊载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公共法律服务》杂志,《中国公共法律服务》创办于2023年,主要栏目有诉讼公共服务、诉讼与公证、卷首语、特稿、融合发展理论、基层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新视野、新时代枫桥经验、科技应用前沿与产品创新、省厅(局)特色经验展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丰富的内容使您能够自由地遨游在知识的海洋里...
据悉,示范文本的应用不仅帮助当事人、律师更加便捷、准确表达诉求,也有效促推案件办理质效提升,一些法院物业服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劳动争议等11类案件调解、审理周期明显缩短。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优化示范文本,拓展示范文本应用广度和深度,通过科技赋能,让示范文本更好用、更易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增...
此次发布的五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应用示范文本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促推提升立案质效,提高先行调解、审理、诉中调解等各环节解纷质效,以及促推类案源头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引导律师代理人应用起诉状示范文本,帮助全面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助力批量金融纠纷高效立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经过深入了解及适用一段时间后,广大当事人、律师越来越理解、认同这项便民、有利先行调解和审判提质增效的工作举措。2025年以来,全国法院示范文本应用率以每月10%的增幅持续上升,超半数地区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用率在50%以上,部分地区特定案由应用率达100%。
最高法发布第一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自第一批示范文本推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线上线下获取渠道,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指导填写,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同堂培训,探索示范文本“智能辅助”填写等,让当事人、律师看得明白、用得方便。为进一步总结宣传地方法院在应用示范文本中的有益经验和明显成效,近日,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
付某否认其参与事益公司经营,事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某参与事益公司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付某抗辩其成为事益公司股东并持有事益公司股权,系股权让与担保行为,理由成立。事益公司股权办理至付某名下,系作为付某债权的担保,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至于事益公司主张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本金偿还期限故不属于借款的理由,因合同法对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付某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付某主张该行为系为了对其借款债权提供担保。事益公司主张是股权转让,但案涉协议系付某与事益公司签订,款项亦支付事益...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看,付某的收益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且有保底条款,明确了案涉1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事益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付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