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司法能动并非脱离了成文法,而只是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扩张理解了成文法。在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经济、技术领域的“法律”不能只限定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成文法,而应用“整体法秩序”的观念理解产业法律,一些中央文件(尤其是促进产业发展的规定)在事实上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