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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显名股东不得以股权代持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显名股东应当审查代持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应当审查隐名股东的财务状况和资信能力,避免因隐名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无能力出资而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显名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
2025年3月1日,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食品轻纺及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专委”)与广安市律协、广安市律协民商委员会、广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同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在广安举办“商品房消费维权”研讨会。唐隆茂副会长致词表示:祝贺本次“商品房消费维权”研讨会在广安召开,希望消专委的活动要聚焦热点、打通堵点...
2.6 实际出资人应关注名义股东自身债务、资信等状况,审慎选择委托代持人,避免股权因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责任财产而被债权人主张权利乃至强制执行。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即接受实际出资人委托代为持有股权,并在公司对外公示资料上显示为公司的出资人。显名股东不实质享有股东权利,但基于其股东地位可能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2.4 实际出资人基于代持协议约定或其他商业决策考虑,可以请求显名即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事项,但显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避免无法显名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签字确认。2.5 实际出资人应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财务记录、股东会...
2.3 股权代持协议一般应约定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代持期限、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及权限、利润分配的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因代持协议系内部协议,仅约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应当特别重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的责任约定,实际出资人尽管无法以代持协议对抗善意受让人,但可以依照协议约定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
2.1 股权代持协议是认定代持关系的主要依据,为避免争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应当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2.2 股权代持协议应当符合正当目的,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具有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该协议应属无效。如基于规避保险、证券等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而委托他人持股等。
1.2 法人担任股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党政机关、军队、高校、律师事务所等主体不得担任公司股东。1.3 依法不能担任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公司出资的,不产生股东出资的法律效力,但通过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股权的,依法可以享有股东权利。2.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股权代持是公司实务中常见的商...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修订,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公司法规定,进一步规范股东出资,从源头上避免涉股东出资矛盾纠纷,结合司法实践,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对象制定本指引。一、出资主体1. 股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出资是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公司通过股东出资获得资本金,作为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因此,真实有效的出资对于公司存续经营、资产信用以及债权人利益保障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多发频发,出资不足、逾...
3月3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范指引》。该指引共6个方面18条内容,对出资主体、时间、方式、增资、减资以及常见的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选取部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相关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例加以说明提示,既将公司法的新规则贯穿始终,也吸纳了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