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3.1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显名股东不得以股权代持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显名股东应当审查代持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应当审查隐名股东的财务状况和资信能力,避免因隐名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无能力出资而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显名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也可以依据代持协议中关于实际出资人瑕疵出资违约条款的约定,向实际出资人主张违约责任。

2025-03-06 18: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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