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实际出资人基于代持协议约定或其他商业决策考虑,可以请求显名即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事项,但显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避免无法显名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签字确认。2.5 实际出资人应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财务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转账记录等,以备在缺乏书面代持协议时佐证其实际出资人身份,避免投资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