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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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咨询:19181922333)(微信:13330834123,男,汉族,博士研究生,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电子科技大学—葡萄牙里斯本大学,获得法学和管理学两个专业学位。第九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行业专家库成员,十佳新闻人物,司法部选任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援助律师库律师。 李鹰律师在知识产权、企业投融资、公司并购重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银行金融、政府顾问、刑事辩护等方面具有十多年工作经验。法律服务涉及矿产资源、文化传媒、银行、生物医药、机械制造、能源交通、教育、航空、电信、农业、电子科技、大众消费品等多个领域。 李鹰律师曾在香港、台湾、美国、瑞士等外资企业担任厂长、经理职务。现任广西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湛江仲裁院仲裁员,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曾代理(含涉外及涉港澳台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再审案件获得改判。代理中央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部分诉讼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李鹰律师多次应邀给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党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讲课。给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高层领导培训授课;曾多次被政法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司法局等多家单位联合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个人,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国有商业银行及公司法律顾问。
项目代表 知识产权代表案例: 1.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大发惠超市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 2.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红宏惠民超市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 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红宏惠民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4.四川蝉鸣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民事诉讼代表案例: . 徐某洋、徐某强诉饶某静、高某良、黄某英集体土地房屋买卖 合同再审案,四川高院以 (2016)川民再2号判决予以改判; 苏州市美某仕公司与杨某桃公司盈利分配纠纷二审案件,成都 市中院以(2019)川01 民终1781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七冶建设集团公司诉陕西华文城房地产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 审案,西安中院以(2021)陕01号民终15712号判决维持原判; 张某云诉重庆林铂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二审案,重庆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以(2022)渝0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代表案例(李鹰律师代表政府出庭): 1.范某俊诉四川达州市人民政府、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行申6829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梁某文诉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再审一案,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2020)川行申341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黄某会诉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再审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2019)川行申1173号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 4.美某天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诉达州市某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行申51号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 刑事诉讼代表案件: 1.夏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经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审理,按照法定程序以竹检刑不诉(2022)43号决定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杨某松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经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审理,按照法定程序以竹检二部不诉(2020)4号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松作不起诉决定。 3.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罗某超等涉嫌犯黑社会组织性质罪、两个敲诈勒索罪等七宗罪名,法院以(2020)川17刑初105号判决比检察院量刑少两年。 4.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胡某川涉嫌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宗罪,检察院撤回破坏生产经营指控,法院(2020)川1703刑初36号对聚众斗殴未认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取得法学学士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获管理学硕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进修国际仲裁课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葡萄牙里斯本大学学院管理学博士
湛江国际仲裁院即湛江仲裁委仲裁员 钦州国际商事仲裁院即仲裁委仲裁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中刑事辩护协会委员 四川达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四川达州市政府法律人才专家库专家
2015年被达州市政法委人社局司法局联合评为优秀律师 2018年在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获得论文二等奖 2019年在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获得论文二等奖 2020年在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获得论文二等奖 2021年在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获得论文一等奖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援助律师库律师成员
主要工作区域:四川-成都-武侯
具体办公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0层 2001号至2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