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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案例四 无罪理由:因正常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集资,且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 案例号:(2019)皖0223刑初68号
2025-04-24 09:08:03- 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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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综上,原判认定胡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胡某某的高息借贷行为并不为刑事法律所禁止,更不属于刑罚所惩罚的行为。故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胡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5-04-24 09:06:30- 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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