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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高院明确: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亦不受年龄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
2025年4 月 10 日,由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兴技术管理研究所和企业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新兴技术管理学术沙龙在经管楼 C557 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邀请到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鹰博士作专题讲座,活动由邵云飞教授主持,吸引了冯薇教授、王敏副教授、宋迪博士以及众多青年学者和本硕博学生踊跃参与。热...
(二)、客观方面。 “e速贷”网络借贷平台是简某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开发设立的,并指使公司员工在互联网发布集资广告、在街上派发小广告、拉横幅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投资该平台的借款标会有丰厚的收益回报。而被告人郑某某是通过购买股份成为股东和董事,并没有参与某融公司的日常行政经营管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不是直接向某融公司的...
从证据材料中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内容来看,股东会议表决的内容是股权变动情况;董事会决议表决的内容是《2016年经营预算目标修正案》和《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次,案发后,公司发起人之一,董事长简某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总经理助理方某2、财务郑某2被追究刑责;其他董事、股东未被追责;尤其同为股东董事的林某,检...
2.在案证据显示,郑某某不是公司的发起人,其虽是公司股东、董事,但其没在公司上班任职,没有参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也没有参与借贷规则的制定。在某融公司运营几年时间,郑某某只参加了两次会议,一次以委托方式,委托了公司股东董某某参加过董事会;另一次则参与了有81名股东共同参加的股东大会;
案例十 无罪理由:被告人是公司众多投资型股东之一,但并非发起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规则的制定并无决策权的,不能认定其对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明知的故意。 案例号:(2017)粤1302刑初1474号。法院认为: (一)、主观故意方面。 1.被告人郑某某不是某融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在公司上班,...
案例九 无罪理由:盗用单位名义借款,吸资所得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案例号:(2016)桂03刑终114号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廖某某在借条上盖有灌阳诚某某公司的印章,但二人所借的款项并没有入灌阳诚某某公司账户,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
无罪理由: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中下层的员工,不清楚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相关决策及资金来源、性质及用途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号:(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收取由业务员与客户确定了的钱款,按单位确定的经营模式及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办理发还顾问费、返利事宜,是受单位指派或奉...
与有关方面共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要把多元解纷的意识贯穿始终,支持、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恰当的解纷方式,实现矛盾纠纷更好更快解决。要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促进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各业务部门之间要加强相互交流学习,提高审判管理、监督指导效果,不断提升全国法院审判质...
“实践证明,通过抓实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就能不断提升司法审判质效,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落深落实,更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张军指出,要坚定不移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部署,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党委领导下不断完善、落实多元解纷机制,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