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关系是什么?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履约时的责任路径(《民法典》第74条第2款)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由此形成“双重主体、顺序清偿”规则: 分公司可作诉讼/仲裁主体,先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总公司对不足部分兜底(补充责任); 总公司也可直接承担责任(权利人仅起诉总公司时)。

2026-10-24 16: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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