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条文本身“有没有写错” 严格说文义有倒置感,但不是错误,属于“条件+溯及时点”的立法简写。争议点在于: 若按最字面“确认该主张的,自副本送达解除”,容易被新手理解成“送达即解除、法院后来补确认”; 正确限缩解释应加一句:“经实体审理确认解除权成立后,方自首次解约文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起发生解除效力;未确认或撤诉/变更放弃解除的,不发生解除。”

2026-10-08 20: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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