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注意它不同于“形成诉权/形成判决”的离婚之类——离婚判决一般判决生效才变身份关系;合同解除这里立法选择“意思到达主义”,法院判的是“确认你有权解除/解除有效”,不是“法院判了合同才解除”。 几个容易踩的边界(和你文档里的情形连起来) 起诉解除→变更诉请继续履行:首次副本送达不算解除。因为最终没“确认解除主张”,反而处分成继续履行,被告拿“副本送到即解除”抗辩不支持。 起诉解除→撤诉→再起诉解除:按《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再诉支持的自再诉副本送达解除;若撤诉后另行发解除通知且到达,按通知到达日,不看第一次起诉副本。 目的就是防止第一次起诉没审结、没确认,却硬按送达日解除,坑了继续履约的对方

2026-10-08 20: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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