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最后法院认定无解除权、驳回解除诉请:自始不按副本送达日解除,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未经审理确认前,不产生解除效果”。 举个案感:原告1月1日起诉解除、1月10日起诉状副本送到被告;被告答辩、开庭打到10月,法院10月判“解除权成立”。那合同解除日按1月10日算,租金/违约/返还都从1月10日往后推;如果10月判“不构成立约解除”,则1月10日那次送达不产生任何解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