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三个前提+一个时点: 原告有解除权: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比如根本违约、催告后不履行等)。没解除权,后面全白搭。 未先发通知,直接用起诉/仲裁主张解除。如果之前已经发过解除通知且到达,按第1款走“通知到达解除”;起诉只是确认通知效力,不再倒算到起诉状副本。 法院/仲裁最终确认“解除主张成立”。这是条件,不是送达动作。 条件成就后,解除点不是判决日/裁决日,而是首次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 所以“确认”和“送达”不是同一时刻两件事,而是: 送达=把“我要解除”的意思通过司法/仲裁程序传过去(事实行为); 确认=开庭、举证、辩论后裁判认定你确实有解除权(事后判断); 裁判支持时,再用“送达日”作为解除生效日,避免解除点拖到一年半载后的判决日。
2026-10-08 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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