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该法律条款如何理解?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如何确认,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并没有开庭审理,如何确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注意是副本,而不是判决书或者说裁决书,一般情况下,送达起诉书副本,此时此刻法院并没有确认。哪里来的确认?是否规定本身表述存在问题或者错误?绕来绕去,无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