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与司法解释的体系印证 该裁判规则并非孤立适用,完全契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的立法精神。该条文规定,当事人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后撤诉,再次起诉主张解除的,合同自第二次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若撤诉后另行送达解除通知的除外。 司法解释的核心逻辑在于:第一次起诉的解除主张,因当事人撤诉、放弃诉求,未经司法实体确认,自始不产生解除效力。本案情形中“变更诉请”与司法解释中“撤诉再起诉”法理同源,均是当事人主动终止原有解除主张,原有诉讼对应的解除意思表示归于失效,不能作为认定合同解除的依据,形成了完整、统一的裁判体系。

2026-10-08 20: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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