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效果逻辑 民事诉讼遵循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变更、放弃自身诉讼请求。原告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仅是阶段性诉讼主张,并非对民事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当原告主动变更诉请为继续履行合同时,实质是撤回、否定此前的解除主张,认可合同效力、要求维系履约关系。此时若支持被告“送达即解除”的抗辩,相当于剥夺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强行依据当事人已经放弃的临时主张否定合同效力,既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也会导致司法程序架空实体权利,造成裁判逻辑冲突。因此,该情形下被告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2026-10-08 20: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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