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先行通知,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案涉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时作为合同解除节点、主张合同已解除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核心法理辨析:区分私力通知解除与司法诉讼解除 《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确立了特殊规则: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实务中极易据此形成片面认知,认为只要完成副本送达,合同即确定解除、不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