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务监督委员会 居委会一般设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推选,可列席居委会议、监督居务、发现问题向街道和监察机关反映。 适用:低保公示、惠民资金、社区经费、公章使用、集体事项不公开。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纠错 对居委会决定侵害居民权益、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可依法通过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受侵害居民也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定。 这条适合“集体性”事项(比如社区擅自出证明、擅自签托管协议、挪用经费),比单人多口投诉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