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街道对居委会是指导、支持、帮助关系;成都《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明确居委会未履责,可由居民会议纠正,必要时街道或政府责令改正;成都人大相关条例也规定政府部门把职责甩给居委、居委该公开不公开等,由政府/街道/监察处理。 适用:不开居民会议、不出具应由社区出的证明、不组织换届、不公开居务、对物业/业委会矛盾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