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先判断当年“社区证明+不能开会”到底合不合法 按《民法典》第278条,选聘、解聘物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须“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参与业主中“面积过半+人数过半”同意;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不能自己定。 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只限于“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过渡情形,且应在街道指导监督下,通常做临时托管,不是代替业主大会长期定物业。南京一例原物业撤出、无业委会,居委会组织业主推选、公告后签临时托管,法院认其约束力,但明确“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 也就是说:

2026-10-01 1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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