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和一般条件外,应当是担任县级、市级、省级、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满足其一)的律师。(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推荐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较大的专业影响力,副主任委员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主任委员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