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警院政〔2022〕45 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双师型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6-09-12 07: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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