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 5 年一周期的复核,复核未通过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一)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方面被一票否— 11 —决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的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 (四)教学质量考核、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六)其他应当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