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第二十四条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专家评议结果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认定结果复查工作,并对复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政治部应当对学院党委审议通过的“双师型” 教师认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印发“双师型”教师认定文件,并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应当从事与认定专业相关的教学工作。若教学岗位发生变化,且与原认定的专业不一致的,其“双师型”教师应当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2026-09-12 07: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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