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二十二条 政治部、教务处、科研所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系(部)推荐的“双师型”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议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开展评议: (一)专家评议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补充投票。 (二)专家评议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方为通过。

2026-09-12 07: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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