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近五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业以来有 2 次及以上教学质量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