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 —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近五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业以来有 1 次及以上教学质量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市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校级重点教研(改)或科研课题;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专著、教材、作品、专利等显著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