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需具备《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要求。第十六条 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不足 3 年的以实际年限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