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系(部)、政治部、教务处、科研所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职责: (一)系(部)负责受理“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初审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 (二)政治部负责复审师德师风、教师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三)教务处负责复审教师教学任务、参与技能竞赛、指导学生参与技能竞赛和教学成果等方面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四)科研所负责复审科研课题、教研课题和学术论文、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