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四条 学院对符合申报条件,通过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经党委会议审定、检查复核通过、省教育厅备案的教师,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第五条 “双师型”教师评聘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第六条 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认定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学院领导和政治部分管领导、教务处、科研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制度; (二)研究组建专家评议委员会; (三)组织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复查工作; (四)研究解决“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重大问题等。

2026-09-12 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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