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专业课“双师型”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认定。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 2 — 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校企合作中承担学校专业课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在符合条件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