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副教授申报条件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报副教授应当具备的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5 年。 第二十八条 教师申报副教授应当具备下列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