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一方面强调,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如陶副院长在前面介绍的,《意见》对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专门规定,有关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支持创新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