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规定,本身系立法对传统工伤范畴的扩张。在司法实务中,既不能脱离工作关联性进行无边界的肆意扩大,将纯粹脱离工作职责的私人活动纳入保护;也不宜过于机械狭隘地恪守字面含义,将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间隙时间一概排除。从立法目的和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益的法理出发,在具体个案中进行适度的解释具正当性与公允性,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怎么拿捏,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并没有一个界限非常清晰的标准。

2026-09-05 21: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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