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时间和区域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职工视同工伤一般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结合于某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判断重点在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关于于某突发疾病的具体时间。人社局仅依据对公司员工所作调查笔录及二人出具的书面证明,认定于某于2020年3月13日12时左右午休时突发疾病,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