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一审判决:在单位休息室休息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于某在单位休息室休息时感觉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家属提出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主张,因家属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6-09-05 2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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