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以下简称其他并网主体),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电力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