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500万元贷款资金进入被保全账户是在2021年6月18日、8月24日,而保全裁定作出时间是2021年9月18日,不存在某乙公司主观故意扩大保全损失的情形。某乙公司申请贷款是正常经营行为,银行贷款利率波动虽属于市场风险,但在某甲公司存在保全过错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亦应由过错方承担,并无过失相抵的适用余地。某甲公司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损失与保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某乙公司对损失扩大有过错并应减轻某甲公司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