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某乙公司支付15%尾款的前提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支付5%质量保证金的前提是设备运行12个月。而案涉设备在交付后,某甲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乙,曾向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有关越南远东纺织1500万大卡/小时热媒炉烟气净化装置的整改说明》《有关越南远东纺织1500万大卡/小时热媒炉烟气净化装置的整改方案》,该两份方案分析了设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表示设计中未能全面考虑周某,造成堵塞,深表歉意,并提出了整改方案,承诺整改后,保证脱硫、除尘达标排放。后经过长期调试,最终未能调试合格、设备也未能正常运行12个月。
2026-09-03 2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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