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某甲公司、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在(2022)苏04民初3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亦驳回了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