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审判令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已服判息诉,并未提出再审申请,案涉相关判项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某甲公司本身根本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实际均由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