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一、被告人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岳某退赔被害单位某餐饮店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岳某以其与某餐饮店存在劳资纠纷,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京02刑终518号刑事裁定:驳回岳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

2026-09-02 21: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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