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