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第五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