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其次,魏某某关于其案发当晚前往林某某住处是想挽留对方,并想同以前那样再次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无强奸故意的辩解,具有合理性。某饭店大堂经理刘某证实,林某某在案发前一天提出要辞工,理由是她与魏某某的关系没处理好,需要马上走。魏某某的朋友李某证实,案发当晚其与林某某、魏某某三人一同喝酒到凌晨2时许,林某某先行离开,5时许魏某某说喜欢林某某、要去找林某某把她留下来。

2026-08-28 09: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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