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魏某某关于没有强奸故意的辩解存在合理性,且有相关证据印证首先,在案证据证实林某某与魏某某之间关系暧昧,案发前一周内两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前一周内,林某某与魏某某关系暧昧,林某某瞒着男友陈某两次自愿与魏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间都在凌晨两三点之后,其中一次还是林某某在凌晨3时左右主动叫魏某某捎带啤酒开瓶器到自己住处;在发生性关系后林某某又主动删除两人聊天记录,交代魏某某如何应付其男友陈某的疑问,足以证明二人关系暧昧,交往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