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仅有林某某陈述证明魏某某实施了暴力强奸未遂行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能佐证案发当晚魏某某擅自进入林某某房间想和林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不能印证魏某某具有强奸故意和采用了暴力手段。原审裁判认定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试图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魏某某构成强奸罪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7月15日判决如下:

2026-08-28 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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